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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级-大连化物所“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”评选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9年01月02日 栏目:评奖

第一条根据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》,结合我所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包括“优秀毕业生”、“三好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三好学生”荣誉称号。申报资格、评选条件及推荐名额遵照《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》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在北京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,由国科大校部各院系组织评优,不占用我所限额。在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,由我所研究生部根据在学人数比例分配限额,委托所在院系组织评选。

第四条 研究生部根据国科大下达我所限额,按照各研究室(部)在学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。各研究室(部)党支部根据研究生部下达分配推荐名额组织初评,成立由党支部书记、各研究组负责人或者指导教师代表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评审小组,采取会议评审或者函评等方式,组织好本党支部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。

第五条 各研究室(部)党支部书记应在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告知所有评审专家,在研究生部规定推荐评选时间内,将初评推荐优秀学生名单及申报资料、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及评审表决依据(评审专家签名或者邮件截图等)纸质或者电子版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部。

第六条 研究生部审核各研究室(部)党支部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资料,组织召开由主管所领导、研究生部负责人、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选。评选产生的“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”候选人名单,在我所公示5天。公示无异议后,上报国科大。

第七条 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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